张伍涛律师网

专业、专注、用心服务,打造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

IP属地:河南

张伍涛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37175807点击查看

A盘、B诽谤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伍涛|时间:2020年06月17日|2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赣州市中XX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刑终546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盘,男,1977年7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XX,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A,男,1955年02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住江西省信丰县, 原审被告人A,女,1956年06月20日出生于江西,汉族,住江西省信丰县, 原审被告人A,男,1981年10月09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住江西省信丰县, 原审被告人A,男,1971年04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住江西省信丰县, 原审被告人A,男,1962年02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住江西省信丰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信丰县XX医院,住所地江西省信丰县嘉定XX, 法定代表人A,系该院院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赣州市XX医院,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江北XX**号, 法定代表人A,系该院院长,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盘以原审被告人B犯诽谤罪,以原审被告人A、B、C、D、E犯侵占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7)赣0722刑初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自诉人仅提供被告人A在QQ空间发表“人无所舍,必有所成”“舍弃该舍弃的,努力该努力的”“血浓于水,剪不断的亲情,哥,你赶紧好起来,你永远是我心中的痛”并由第三人点赞和认同为由控告被告人A诽谤罪,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A的行为构成诽谤罪,故对自诉人控告A犯诽谤罪的起诉,予以驳回,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自己保管的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案中,自诉人以五被告人侵占个人研发成果和商业秘密为由控告五被告人犯侵占罪;自诉人既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个人有研发成果,也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五被告人侵占了其个人研发成果及商业秘密的行为,故对自诉人控告五被告人犯侵占罪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的起诉, 罗盘及其委托代理人上诉提出:1、A盘控告原审被告人B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原审被告人A、B、C、D、E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原审法院裁定驳回A盘的起诉不当,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盘的控告缺乏罪证,又提不出补充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A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育 审 判 员  A 审 判 员  刘廷轩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蔡启霞 代理书记员  赖爱珍
  • 全站访问量

    498330

  • 昨日访问量

    20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伍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